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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社会工作者登记管理办法》十问十答

2020-8-24 13:45:53 次浏览 分类:行业动态

1.珠海市民政局于2014年9月4日印发了《珠海市社会工作者登记管理办法》(珠民[2014]111号),为什么要制定社会工作者登记管理办法?

  2009年以来,我市先后出台了《珠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及《珠海市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等系列政策文件,为推进我市社会工作发展夯实基础,但上述各政策法规中尚未对我市社会工作者注册登记做出详细规定。随着我市社会工作的发展,2009年我局出台的《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工作者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也已经不适应我市社会工作发展的需要,办法通过对持证社会工作者进行登记,有利于加强对社会工作者的服务与管理,有利于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等工作的开展。

  2.社会工作者登记对象是哪些人?

  登记对象为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以及在我市登记的社会工作员。

  3.社会工作者首次登记的受理期限?

  (1)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之日起一年内;

  (2)尚未通过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的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一年内;

  (3)尚未通过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但已接受不少于100学时社会工作专业培训的现有社会工作从业人员,自达到学时数之日起一年内。

  登记有效期为三年。首次登记后,再登记的受理期限为上次登记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

  4.申请首次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3)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职业水平证书并且在登记受理期限内;

  (4)尚未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的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一年内;

  (5)尚未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的现有社会工作从业人员按要求接受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一年内。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第五项的人员可按规定登记为社会工作员。

  5.申请首次登记的社会工作者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1)身份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

  (3)尚未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的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一年内,应提交相关毕业证书;

  (4)尚未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的现有社会工作从业人员按要求接受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一年内,应提交学时证明及考核合格的证明;

  (5)登记申请表。

  6.申请再登记的社会工作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持有登记证书并且在再登记受理期限内;

  (3)按照《珠海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的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4)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7.申请再登记的社会工作者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1)身份证明;

  (2)登记证书;

  (3)再登记申请表;

  (4)继续教育证明。

  8.出现哪些情形将注销登记?

  (1)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证书的;

  (2)私自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登记证书的;

  (3)在社会工作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4)其他需要予以注销登记的情形。

  9.注销登记的办理程序是怎么样的?

  (1)聘用单位、社会工作协会、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及个人向登记管理机构提出注销登记的建议及理由;

  (2)登记管理机构根据反映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3)经调查,基本确认有本办法注销登记规定情形的,提交由登记管理机构及社会工作领域专家学者组成的临时专门委员会审议。审议过程中,应视情况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4)经审议确认符合本办法注销登记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构作出《注销登记的决定书》并送达被注销登记人;

  (5)被注销登记人可在收到该决定之日起的15天内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

  (6)逾期不提出异议及复核申请或经复核维持注销决定的,由登记管理机构注销登记。

  被注销登记的,自登记注销之日起,其登记证书失效,不得再以社会工作者名义从事社会工作。

  10.社会工作者登记证书遗失或损坏怎么办?

  社会工作者应当妥善保管登记证书,不得涂改、出借、出租或转让。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构申请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