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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困境儿童定期探访工作指引(试行)

2022-2-7 13:30:02 次浏览 分类:行业动态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珠海市困境儿童定期探访工作,保障困境儿童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珠海市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开展困境儿童探访工作应当坚持儿童为本、属地管理、实事求是、科学合理、保护隐私的原则。

第三条探访对象是指全市范围内发现的困境儿童,分为重点探访对象和一般探访对象。

(一)重点探访对象: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二)一般探访对象:除重点探访对象以外的其他困境儿童。

第四条困境儿童探访主体为镇(街道)儿童督导员及村(居)儿童主任。

第五条根据不同情形分别采用下列探访方式:

(一)对于重点探访对象,一般采用上门探访方式;

(二)对于一般探访对象,可结合实际情况,采用上门探访或电话沟通等方式;

(三)对于非本地居住的探访对象,可采用电话沟通或委托探访对象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实施上门探访。

第六条对于不同探访对象分别按照以下频率进行探访:

(一)对于一般探访对象,按照《珠海市困境儿童分类评估工作指引(试行)》开展等级评估,根据不同等级开展探访。

1.评估为“较好”等级的困境儿童,村(居)儿童主任每季度至少探访1 次;

2.评估为“一般”等级的困境儿童,村(居)儿童主任每个月至少探访1 次;

3.评估为“差”等级的困境儿童,镇(街道)儿童督导员应会同村(居)儿童主任每周至少探访1次。

(二)对于重点探访对象,村(居)儿童主任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掌握儿童及其家庭情况变化,每个月至少探访1 次,如重点探访对象评估等级为“差”,则镇(街道)儿童督导员应会同村(居)儿童主任每周至少探访1次。

第七条 探访主体重点围绕困境儿童身体情况、心理情况、教育情况、家庭监护情况、享受救助政策情况、需求情况及其他异常情况等进行询问、提醒,准确、详实地记录每项内容,如实填写《珠海市困境儿童定期探访登记表》。

第八条 镇(街道)要定期将《珠海市困境儿童定期探访登记表》报区民政部门备案,各区民政部门要建立探访台账,及时更新探访信息,实行探访对象一人一档。

第九条 探访主体要对探访对象进行风险隐患摸排,询问和听取探访对象的服务诉求,对家庭基本生活存在困难、家庭成员罹患重病、缺乏生活照料等风险隐患及时反馈至区民政部门。

第十条 区民政部门要建立需求清单并制定帮扶计划,积极为探访对象解决生活困难并链接资源,落实后续帮扶。

第十一条 探访主体在探访工作中发现困境儿童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至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应当迅速启动应急处置机制。

第十二条 农村留守儿童探访工作可参考本指引执行;集中供养孤儿探访工作不适用于本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