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妇女儿童福利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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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妇女儿童福利会章程(2018)

2018-10-18 10:39:57 次浏览 分类:信息公开

珠海市妇女儿童福利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的名是珠市妇儿童利会 

 

第二条 是由会各热心益事的人和单等自组成公益社会体,非营性的会组

第三条 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及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法和国政策人道义精中华族扶济困的传美德为本妇女儿童社会界关妇女儿事业整合会资帮助困妇儿童促进会和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珠海市民政局 ,业务指导单位是珠海市妇女联合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珠海市香洲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第七条 的业范围:


 

依法开展妇女儿童福利事业的组织宣传活动,团结社会力量,促进珠海市妇女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

以多种形式依法募集资金:会员理事会费及接受社会各界对妇女儿童福利事业的捐赠和义卖所得;

(三开展各项促进妇女儿童事业的工作,包括儿童游乐设施, 妇女儿童生理、心理健康教育,妇女的保护、再就业培训,困境妇女儿童的帮扶等;

组织开展妇女儿童事业工作经验交流与合作,及其他合法的业务活动等。

第八条 的活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 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第九条 由个位会员人会和单会员)


 

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本会应当拥本会章程有加入会意愿。个会员备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拥护本会章程,履行理事职责;

 

(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热心公益事业;

 

(五)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六)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福利会的公益目的,保障福利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二)依法登记注册的协会组织;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拥护本会章程;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用户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热妇女童公事业工作 第十一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如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等 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建立体会员会员理事、监以及副会长长等责人职 证明资格充分资格生变修改册并予公告。

第十三条 享有列权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批建议和监权; 第十四条 履行列义

遵守本会的章程;

 

执行本会的决议;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退会书面知本,并回会证。 3


 

年不缴纳会费且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办理退会手续时需  将未交部分会费补交。

第十六条 有下情形一的其相会员格终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2/3 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或称理事长)1 名、副会长

 

(或称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

 

第二十条 负责应当遵法律和章的规定忠实


 

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八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或员代表须有 2/3 的会员

 

(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或会员代表)2/3 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3

 

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  年。理事人数为会员

(或者会员代表)的 10 %。

 

第二十七条 会到应当开会大会(会员表大会) 特殊况不按时届的本会事会过, 务主单位查同记管机关记管机关审前或期换延期长一不超一年殊情 会认有必或者分之以上会员开临会员大会或会代表


 

第二十八条 理事当符以下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拥护本会章程,履行理事职责;

 

(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热心公益事业;

 

(五)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六)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福利会的公益目的,保障福利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条 理事代表由单位主要责人担单位表,其书通知会,理事或者务理会备。该事同为常理事,一调整。

第三十条 会的权是:

 

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九)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表决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一)表决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免;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会每 2 特殊随时召。增理事会员员代大会选举情况可由理会补选理须经下次会员代大会确认。

第三十二条 会会由会负责集和主持因故,由长授的副长或书长持。开理会会 需提 3 事并理事会议理事人出席因故能出席面委其他理代为席,托书应载授权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 5 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会长认为必要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监事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三十七条 需要本会会长即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


 

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会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并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长和法代表有下情形之应免职务:

(一)被取消会员资格的;

 

(二)被会员单位取消其会员代表人资格的;

 

(三)不能胜任其职务的;

 

(四)有损害本协会名誉或违背协会宗旨行为的;

 

(五)拒不履行职责的;

 

)存违法纪情并受相关法和政机处罚第四十三 应当

行:

 

(一由理事会 1/3 以上的理事书面提议,在监事会监事员现场监督下,召开理事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罢免议


 

案;

 

(二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举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的会议主持人;

(三)将理事会会议决议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在监事会监事成员现场监督下,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罢免会长或法定代表人议案;

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会或会员大会代表大会可以邀请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 1 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本会设监事若干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五条 会(事)使下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向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 2/3 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 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七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会(或全体监事。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社会团体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代表 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第五十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依法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按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五)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依据程规的业范围成本会员承


 

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 30 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二条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理事、会员会费标准:1000 元/年;

常务理事会费标准:第一年 5000 /;第二年起 1000 /年;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会费标准:10000 /年;

第五十三条 的收及其使用情应当定向会(或会代表会员员代大会督检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 70%。会员会费可以作为行政管理费用,除指定项目外,募捐财产的 10%可以作为事业经费和管理费用支出。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


 

用。

 

第五十八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建立全内会计督制,保会计料合、真、准使用家规定票据接受主管部门法实的税监督会计督。

第五十九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会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

 

每年 3 月 31 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六十二条 保证计资合法准确对会


 

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六十三条 建立务收情况告制度向会理事理事会监事会员员代 接受团登管理关和关部的监检查登记管机关其他门为行监管理提交关业活动或财情况报告,本予以合。

第六十四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报送业务主管单位。

第六十五条  本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 2/3。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十万元的慈善项目;

 

第六十六条 开展大慈项目及时业务管单报备。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接受社会监督。

本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六十七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成立党组织,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在上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


 

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六十九条 扎实开展党员活动日活动,党员活动日的目的是搭建党员活动经常化平台,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统一建立规范化、常态化的党员活动制度。通过坚持党员活动日制度,不断提高广大党员的党性意识、责任意识和宗旨意识,使党员经常受教育,永葆先进性。切实提高党员引领和实践科学发展的能力,建立党员活动制度,进一步搭建党员管理服务平台。

 

第七十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并完成上级党委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15 日内,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七十三条 有以情形一,当终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由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七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第七十八条 程经 2018  10 18员大表决过。

 

第七十九条 程规定与国法律和政策不符以国家律、规和策为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