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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制度

2018-10-20 15:54:38 次浏览 分类: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制度

(经201810月18日第届理事会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市妇女儿童福利会内部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机构工作透明度,保障广大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地为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我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机构信息,是指机构在项目管理实施和业务管理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珠海市妇女儿童福利会成立机构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指导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各部门依据本制度规定,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机构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公开机构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公开机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 下列机构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一)机构名称、法人代表、业务范围、办公地址;内部各部门、主要领导姓名、职务;  

(二)年度各类慈善公益活动规划计划;

(三)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内部考核任免公示;员工录用程序及录用结果;机构各部门工作动态;

(五)业务管理;   

)其他应当公开的机构信息。

第七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内部资料;

(二)个人隐私;

(三)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行政审批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定、注明禁止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机构信息公开,可采用如下方式:  

(一)通报、简报及机构公文;

(二)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三)召开新闻发布会;

(四)公告栏、宣传版报等;

(五)电子屏、公示牌等。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九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机构信息,机构各部门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机构主要领导同意后,予以公开。

第十条 业务类信息由相关部门负责对外提供;已归档的文件材料,由办公室负责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对本机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各部门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珠海市妇女儿童福利会各部门实施机构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制度规定的,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珠海市妇女儿童福利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珠海市妇女儿童福利会

                                       二零一年十月十八日